廈門的小陳在海滄晨昕學校任教近5年,讓她沒想到的是,學校在她休產假期間通知她參加學校的考核,而且在第一次考核后,又被告知與另一名老師成績并列,需進行加賽,最終小陳在考核成績中排列倒數第二,根...
廈門的小陳在海滄晨昕學校任教近5年,讓她沒想到的是,學校在她休產假期間通知她參加學校的考核,而且在第一次考核后,又被告知與另一名老師成績并列,需進行加賽,最終小陳在考核成績中排列倒數第二,根據學校的規定,小陳將被解聘。截稿前,小陳表示,12345平臺有來電回復,稱學校又不會解聘她了。
涉事學校(視頻截圖)
學校的做法,有違法和不合理之處。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學校在此期間解聘小陳,是違法行為。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同樣有相關規定。
其二,學校涉嫌實施“末位淘汰”制度。現實中,用人單位實施考核不合格解除或“末位淘汰”的法律依據,往往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不能勝任”。但是,“考核末位”和“不能勝任”二者有關聯但不是同一個概念,考核的末位是必然會存在的,但這并不代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說白了,學校要解聘小陳,哪怕她不在休產假,同樣應該拿出她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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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學校的做法有“蘿卜解聘”的嫌疑。一般來說,學校實施各項考核制度無可厚非,對教師的成績在內部進行排名,作為評優評先的依據是可以的。據報道,她第一次考核的成績明明比倒數第二名多0.39分,這怎么叫“并列”?被要求第二次進行考核,這是不是在針對小陳呢?
所有這些讓人懷疑,這個所謂第二次考核的目的,就是為了將小陳“淘汰”,而淘汰小陳的原因很明顯,就是因為她生了孩子,要休產假,同時學校還可能擔憂她因為養育孩子影響工作。
另外,也不排除他們借考核來解聘老師,想規避發放賠償金的責任。綜合來看,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意味。
學校的做法,觸碰了法律底線和女職工勞動保護底線,侵犯了女教師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國家有多項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婦女在勞動和生育期間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學校應該多學點法律常識。建立友好型生育社會,不是一句空話。學校如此冷酷無情,讓人寒心。
據了解,當地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讓休產假的教師參加考核并公示是錯誤的做法,他們會敦促學校進行改正,小陳如果對考核標準有意見,他們也會再去調查。
教育部門的確應該介入調查。在此事中,學校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不僅是小陳一位。畢竟,如果學校實施“末位淘汰”制度,那考核倒數第一名的教師的利益,同樣應該得到保障。學校要解聘老師,必須依法依規進行。
學校應該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在社會上起帶頭作用,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如此才能得到家長和社會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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