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望奎縣47歲的呂某艷及其25歲女兒梁某涵,租住在哈爾濱師范大學產業(yè)園C棟5單元XXX室。4月30日,母女倆與親屬失聯(lián);5月8日二人被發(fā)現(xiàn)時,已慘遭殺害并被碎尸。
黑龍江望奎縣47歲的呂某艷及其25歲女兒梁某涵,租住在哈爾濱師范大學產業(yè)園C棟5單元XXX室。4月30日,母女倆與親屬失聯(lián);5月8日二人被發(fā)現(xiàn)時,已慘遭殺害并被碎尸。
5月13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辦案民警向記者介紹,嫌疑人胡某文已被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難以想象他如何能下得了手,殺人分尸的人心理出現(xiàn)哪些問題了?
中國政法犯罪心理學博士十方迦南:是有預謀的分尸還是殺人之后臨時起意的分尸就難說了。
案子目前還沒調查清楚,只是說可能與錢有關,但是可能不止錢這么簡單,只是錢的話很少有這么極端的表現(xiàn)。
因為房子問題,涉及金額30萬,并且沒有結果沒結果就要一直追討,這個過程肯定產生摩擦關系。如果好到可以幫忙租房子,那追討過程中這個糾葛情緒就會很復雜。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了切割機,很大可能是先殺了人,然后帶著切割機回到現(xiàn)場去分尸,所以是有預謀的分尸還是殺人之后臨時起意的分尸就難說了。
一般分尸的心理狀態(tài)有幾種,首先是要有極端的負面情緒,比如很重的恨意其次是持續(xù)不斷的大壓力,并且持續(xù)一段時間,這個可能在本案中出現(xiàn)。行為人被催債還有就是要考慮到犯罪者當下殺了人之后的情緒,分尸藏匿往往是一種情緒導致的。如果是有預謀的自然不用說,要是臨時起意的,多數(shù)是為了逃避已經(jīng)造成的現(xiàn)實結果形成的一種行為。
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曹懷寧: 他所行的是謀殺并肢解兩人的罪惡慘烈之事,這已經(jīng)可稱之為冷酷。
細看這個案件的始末,我們會發(fā)現(xiàn)嫌疑人胡某是個頗有心機且做事冷靜的人。首先,他與受害者母女關系良好,甚至她們住的房子都是他幫忙租的,而且受害者可能聽信了他的話向親友借了幾十萬元買所謂的福利房。這個大四男生能讓母女倆人都予以信任,其心智與手腕可見一斑。
其次,從受害者尸塊分布的具體情況及他和房東的溝通情況來看,嫌疑人應該事先想好了一些拖延尸體被發(fā)現(xiàn)并迷惑警察的方法。再結合他分尸、轉運、多處拋尸等作案手法,我們不難看出,這個男生有著與自己年齡不相稱的冷靜。而他所行的是謀殺并肢解兩人的罪惡慘烈之事,這已經(jīng)可稱之為冷酷。
為什么他會這么冷酷?我想,不能排除他有心理障礙,如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可能性。大家都對《沉默的羔羊》中的漢尼拔教授殺人、食人時的冷靜而感到萬分驚愕,而這正是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表現(xiàn)之一,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又稱無情型人格障礙,患者具有高度的攻擊性,而且對自己所做之事缺乏羞慚感,常常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如果該名嫌疑人確實屬于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也許就可以解釋他為什么會年紀輕輕便犯下如此重罪卻還能冷靜處之。
專欄作家唐映紅: 他們殺戮未必是因為謀財或其他顯見的動機,有時候就是純粹追求肢解分尸的殘害過程。
不言而喻,這是一起聳人聽聞、令人發(fā)指的惡性兇殺案。一對母女被兇手殘忍殺害并肢解分尸,僅僅從案件所呈現(xiàn)的離奇和極端的形態(tài),已經(jīng)高概率顯示這是一起變態(tài)殺手作案。
目前尚不清楚案發(fā)經(jīng)過及原由,媒體調查初步認為是遇害人之一的大四學弟謀財害命。如果僅僅是謀財害命,那么兇手的犯罪動機比較好把握,也就是尋常的謀殺案,這起分尸案的關鍵點還不僅僅在于犯罪動機的揣測,更在于用極端的方式殘忍分尸并分別藏匿。
普通人即使因貪婪而蹈入謀財害命的泥潭,那么通常會攜財外逃,不大會肢解分尸。之所以如此,因為普通人在殘害同類時會伴隨強烈的情緒抗拒,阻止采取進一步的極端殘害行為,案發(fā)后也會有愧疚、不安和恐懼的情緒,難以平復。
但是精神變態(tài)者不是這樣,他們相比于普通人更為冷靜、理性和高效,他們在殘害同類時候并不會伴隨強烈的情緒,相反很冷靜。一些極端的精神變態(tài)者甚至還很享受殘害同類的過程,他們殺戮未必是因為謀財或其他顯見的動機,有時候就是純粹追求肢解分尸的殘害過程。
換言之,黑龍江的這起慘絕人寰的母女肢解分尸案,如果真如媒體推斷的謀財害命,那么殺人后的肢解分尸就是冗余的步驟,兇手這么做最可能的原因是他在享受這個過程。
企鵝答主:十方迦南
犯罪的動機有很多,危害比較大,比較殘忍的當屬以報復社會為動機的犯罪。
報復社會型的犯罪行為人有以下心理特點,
選擇打擊目標一般能力不平衡,這里面的情緒因素很重,一般的暴力犯罪面對一定的對抗概率在,但是報復社會的兇手的行為屬于蹂躪,這種不平衡可以看出兇手的負面情緒已經(jīng)壓抑很久。
隨機選擇目標的無差別殺人,無差別殺人一般都出現(xiàn)在報復社會型的重型犯罪行為中,以往的案例比如“秋葉原無差別事件”或者是“神戶兒童殺人事件”。
報復目標的泛化和轉移,一般的報復行為的打擊目標都會是給予自己傷害的目標,一般都是針對個體的報復,但是報復社會案件中的報復目標,從個體轉化為更廣泛的目標或群體,甚至是公權力,報復社會型的兇手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社會的支持。
兇手以前的創(chuàng)傷不能忽視,多年情緒累積和缺少正規(guī)發(fā)泄渠道是報復社會型犯罪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這種負面情緒會慢慢的累積然后爆發(fā)。
另外,兇手可能會有通過這種大規(guī)模傷害行為吸引社會注意的心態(tài),因為很多的報復社會型的兇手都是被忽視或者是溝通技巧不完善的,被忽略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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