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對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李俊鋒犯故意殺人罪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李俊鋒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
2021年4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對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李俊鋒犯故意殺人罪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李俊鋒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被害人近親屬到庭旁聽。
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俊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被撤銷緩刑后原犯故意傷害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俊鋒不服,以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認定構成自首、量刑畸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山西高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時許,上訴人李俊鋒在山西省清徐縣鳳儀北街某酒吧喝酒時,因多次搭訕、調戲在該酒吧打工的被害人張某某(歿年20歲)遭拒,李俊鋒惱羞成怒,遂以侮辱性語言辱罵張某某,繼而起身到其停放在酒吧外的轎車上取出三棱刀返回酒吧,向張某某的腹部猛刺一刀,致張某某下腔靜脈破裂大失血死亡。
案發后,李俊鋒逃離現場,后于次日凌晨被抓獲歸案。該起犯罪系上訴人李俊鋒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內所實施。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李俊鋒攜帶管制刀具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調戲被害人張某某遭拒后,當眾持三棱刀捅刺被害人身體重要部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李俊鋒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后果嚴重。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但不思悔改,又在緩刑考驗期內故意殺人,且在緩刑考驗期內還有其他違法行為,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判處死刑。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李俊鋒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的裁定,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來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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