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黑名單”的機構或個人,其有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12月21日,《云南省校外培訓黑白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布,明確表示對該省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機構或個人,包括已領取辦學許可證(或設立審核表)機構和未經審批開展相關培訓的機構或個人,實施“黑白名單”制度管理,校外培訓黑白名單認定結果與開展培訓服務、參與學校課后服務掛鉤。
哪些培訓機構可以列入“白名單”?根據《辦法》,2023年1月1日以前審批的培訓機構,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以列入“白名單”:一是持有辦學許可證(或設立審核表)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二是上一年度年檢結論為合格并經縣(市、區)教育體育、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示;三是無違法違規培訓行為或有違法違規培訓行為但已按期整改到位;四是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監管。
2023年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間新審核設立校外培訓機構,無違法違規行為或違法違規行為已整改到位的,可以列入“白名單”。辦法施行后,新審核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及時列入“白名單”。上年度年檢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培訓機構,整改期間暫不列入“白名單”或“黑名單”,整改期滿完成整改的,可以列入“白名單”。
記者注意到,《辦法》對列入“黑名單”的具體情形進行了清晰界定。個人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或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選用未經審核通過的正式出版物或培訓材料的;聘用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或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從業人員的等等,存在如上四十余種情形的機構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查核屬實并責令整改,在規定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單”。
同時,如果存在未經審批擅自開展校外培訓,或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辦學許可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等情形的機構,經有關部門查核屬實的,也將列入“黑名單”。
《辦法》強調,校外培訓黑白名單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動態管理,實時更新,被列入“黑名單”的機構或個人,完成整改且整改后一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將移出“黑名單”。
在結果運用上,《辦法》稱,列入“白名單”的培訓機構可以面向社會開展培訓服務,其中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可以參與課后服務。列入“黑名單”的機構或個人,其有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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