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
3月24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培訓機構資金的全流程監管提出要求。
其中強調,校外培訓機構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應當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防控資金風險必須實施全流程監管
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財務會計系主任、教授宗文龍指出,目前,校外培訓機構很大程度上存在風險防范意識弱、財務管理不健全等問題,內部控制缺失和財務監督缺位導致校外培訓機構的經濟行為失當。
他舉例稱,有的培訓機構私設“小金庫”、賬外賬,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有的培訓機構利用內部控制人優勢,將舉辦者個人債務轉嫁至機構;有的培訓機構在終止辦學時,侵占應退學員學費、拖欠應付員工工資。培訓機構的經營涉及眾多群眾利益,應對其經濟行為予以必要的管制。
“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活動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預收費監管、資金使用等環節。為全面防控資金風險,必須實施全流程監管,確保每個環節都沒有漏洞。”上述負責人表示。
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資金營運方面,《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作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培訓業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
在收入管理方面,《辦法》明確,機構的各項收費應當由財會部門或專職會計人員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機構收取培訓服務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預收費應全部進入培訓收費專用賬戶
在預收費監管方面,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金形式收取)應當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與其自有資金實行分賬管理,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方式對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實施全額監管。
同時,對于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辦法》明確,應當按規定作為負債管理,后續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為收入,嚴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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