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校園視力檢測與近視防控相關服務工作的通知》。
2月24日,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校園視力檢測與近視防控相關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禁無資質機構入校開展視力檢測,并要求監測組織部門、學校和檢測機構不得私自對外泄露學生個人和視力等信息。
《通知》要求嚴禁無資質機構入校開展視力檢測。各地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學生近視等常見病監測、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要對相關檢測機構嚴格把關,堅決杜絕無資質的機構入校開展視力檢測。學校開展學生視力監測等工作,應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開展。
虛假違法營銷宣傳行為,《通知》要求嚴厲打擊。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查處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誤導性表述對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產品進行營銷宣傳的行為。
近視防控產品和服務質量方面,《通知》明確,禁止向校園提供未獲得相關資質的近視防控產品和服務。采用質量認證手段推動近視防控工作,開展教室照明和讀寫臺燈等健康照明產品、桌椅人體工效學產品、眼視光產品、學習用品、驗光配鏡服務等認證,提升近視防控產品質量和視覺健康服務水平。健全政府、行業、社會等多層次認證采信機制,廣泛宣傳獲得認證的眼視光產品和服務。
《通知》強調,要求嚴格視力監測數據安全管理。監測組織部門、學校和檢測機構要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加強數據采集、存儲、傳輸、處理、應用等全周期安全防護。不得私自對外泄露學生個人和視力等信息,不得與第三方共享用于商業用途,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此外,《通知》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協同配合,對檢測人員資質、工作流程和方法、質量控制以及近視防控產品和服務提供情況等開展專項檢查和督導,嚴肅處理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機構,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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