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少數民族語文外,其他學科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從國家課程教材目錄中選擇版本作為母版進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編譯)。
10月15日,教育部官網公布《中小學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民族文字教材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教材管理規定審核,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使用。
《辦法》指出,中小學少數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根據國家課程教材建設規劃及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編寫修訂、翻譯(編譯),供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使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配套視頻、圖冊和活動手冊等)。
《辦法》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規劃民族文字教材建設、統一組織少數民族語文教材及其他學科翻譯(編譯)版教材的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納入本地區中小學教材管理體系,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進行嚴格管理;組織編寫少數民族語文教材并進行初審;負責對國家課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譯(編譯)進行初審。學校使用民族文字教材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教材管理的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用好民族文字教材。
同時《辦法》提出,中小學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編寫修訂和翻譯(編譯)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充分體現時代精神,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注重教材編寫的系統性。在選用使用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并通報結果。
除少數民族語文外,其他學科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從國家課程教材目錄中選擇版本作為母版進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編譯)。國家課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譯(編譯)要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教材母版編寫、出版單位備案。
最后《辦法》明確,有關省(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國家關于教材建設的總體要求,安排民族文字教材相關經費,納入省(區)年度財政預算,為民族文字教材建設提供經費保障。中央財政對有關民族文字教材建設工作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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