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教育局對《南昌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并正式印發了《南昌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近日,南昌市教育局對《南昌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并正式印發了《南昌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逐步推行免費學生卡 包含學生學籍信息
《辦法》要求,凡未經南昌市、縣區招生管理部門辦理正常錄取手續的學生,不得錄入學籍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嚴禁非政策性跨學區范圍就讀,高中階段嚴禁為跨區域或本地其他學校學生空掛學籍。
嚴格控制班額,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班級人數按照國家和省級要求執行,原則上小學班級人數不超過45人;初中和高中班級人數不超過50人。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南昌將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學籍管理系統進行查重并及時處理問題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外,其他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應按規定建立學籍。
一般來說,學生學籍的建立是不需要家長操心的,但如果小孩中途需要轉學,就會有相關的信息需要填寫與提交。
應用網上申請轉學系統辦理學籍轉入業務,進一步優化轉學工作管理流程。由監護人在網上轉學系統中提交轉入就學申請,經轉入學校審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辦理轉入手續。
中小學生可以辦理轉學的情況
1.中小學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不予辦理轉學手續(畢業年級學生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等特殊情況除外)。
解析:即小學一年級第一學期、六年級第二學期不予以辦理轉學。
2.民辦學校須根據核定的招生計劃數,在滿足各學段規定的班額條件下,有空余學位的,方可接受轉學。
3.義務教育階段已在我市區域范圍內分配學位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符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一)因監護人原有住房拆遷或交易等原因發生實際居住地跨縣區變更而難以在原就讀學校學習的;
(二)外來務工人員由外地來昌務工,其隨遷子女需轉入本市學校就讀且提供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證明材料的;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外地轉回本市就讀或滿足(一)、(二)條件的,由監護人根據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范圍,登錄網上申請轉學系統提出轉入申請,上傳以下材料:
1.戶籍為本市轉學的,提供監護人家庭戶口簿和合法固定居住證明(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或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
2.隨遷子女轉學的,提供監護人居住證、合法用工合同(工商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繳納社保憑證、合法固定居住證明(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或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
3.省屬事業單位辦學校教職工子女轉學的,提供監護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監護關系的證明材料(戶口薄或出生證等);
學校初審,若學位有空額不得拒收,依照生源認定順序審核。若學位已滿無法提供學位,由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就近安排到其他有學位的學校就讀,有關學校不得拒收。
(三)軍人子女、高層次人才子女等政策性安置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高中生可以辦理轉學的情況
1.因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監護人居住地發生變更;
2.因監護人工作單位變更;
3.因監護人務工地變更;
4.因監護人經商地變更;
5.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普通高中滿足轉學條件的,由監護人向擬申請轉入學校提出轉入申請,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學生或監護人戶籍或居住地為本市的,提供家庭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或不動產權證(居住證);
2.因監護人工作單位(包括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變更,提供父母或監護人由所在單位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單位調動函;
3.因監護人務工地變更,提供合法用工合同、繳納社保憑證;
4.因監護人經商地變更,提供營業執照;
普通高中之間轉學執行同級互轉的原則。普通高中同縣域、同城區內原則上不轉學,因特殊原因可申請轉入低一級別學校。
中小學原則上不允許留級、跳級
中小學原則上不允許留級、跳級,特殊情況由學校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須休學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學籍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的異動操作。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學原因須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附相關證明。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學習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學。
普通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4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其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其監護人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或經司法部門審判作出刑事處罰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讀的,經學校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
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變動及學生基礎信息修改,由監護人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在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相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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