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雙減”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致全市培訓機構的一封信
10月14日,記者從市教育部門了解到,《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53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鎮江市“雙減”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一封信的方式,根據“雙減”政策和《辦法》的有關要求,將有關事項告知全市培訓機構:。
一、堅持教育公益屬性
各類面向中小學生(含學齡前兒童)的培訓機構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保持公益屬性,遵循教育規律,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真正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二、禁止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根據國家“雙減”政策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咨詢、文化傳播、住家教師、眾籌私教、國學素養、思維訓練等名義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隱形變異學科培訓。
對機構擅自舉辦學科類培訓的行為,《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個人擅自舉辦學科類培訓的行為,《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三、分類申辦辦學許可
根據省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全市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正在開展分類審批審核工作,經審批審核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進行管理,培訓費用全部納入資金監管并實行“一課一消”。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必須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后才能開展培訓活動。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為,《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四、自覺遵守規范要求
培訓機構要在顯著位置對證照信息、員工信息、課程信息、收費標準、退費規定等進行公示,未明碼標價、虛構原價、虛假折扣、惡意漲價等均屬違規行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培訓機構必須通過全國校外培訓家長端收取培訓費用,所收費用必須納入資金監管。培訓機構必須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訂版),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期限、時間安排、收費金額、退費辦法、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爭議解決途徑等事項,并與家長各執一份,不能以口頭約定代替合同,不得出現有失公平的霸王條款。
對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預收費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五、堅決扛牢安全重任
培訓機構要全面落實國家規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風險防范要求,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健全門衛保安管理和安全巡邏制度,培訓期間每兩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巡查,切實保障學員人身安全。要落實《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和培訓設施設備安全有關要求;不得違規聘用有暴力、性侵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從業人員。
對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不得發布培訓廣告
所有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嚴禁在主流媒體、網絡平臺、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商業場所、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刊登、播放、發放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廣告。
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行為,《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依法合規辦學是培訓機構存續的生命線,穩定的制度、規范的市場是培訓機構健康發展的保障,各校外培訓機構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市“雙減”辦將進一步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及時向社會公開違規典型案例。
廣大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辦學、誠信經營、優質服務,以主動自律、規范辦學夯實健康發展、持續發展的基礎,努力促進校外培訓發揮應有的育人價值和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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