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最新發布《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涉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包括本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從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中小學文化教育培訓...
南京市教育局最新發布《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涉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包括本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從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中小學文化教育培訓、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四月中旬正式實施。
關于收費政策
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不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收費標準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有條件的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部分學校進行市場化改革試點,經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人社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其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現有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前,其收費政策視同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關于財政扶持
市財政設立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鼓勵各區設立區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發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享受減免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作業本等,其中減免學雜費標準按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規定享受我市困難學生資助政策。
關于用地政策
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中小學用地、托幼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對現有民辦學校登記為營利性的,應將其名下的劃撥用地轉為有償使用,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以下為文件全文:
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建立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形勢的民辦學校登記管理機制,推動本市民辦學校分類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江蘇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學要求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公益性導向,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黨的建設
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民辦學校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應做到與學校設立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做到應建必建,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實現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面覆蓋。
第四條 管理權限
區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負責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區級以上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企業登記管理部門是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負責民辦學校的法人登記,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作機制
建立由市政府統籌協調,市教育局牽頭,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政務辦(行政審批局)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南京市民辦教育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按照“齊抓共管、分工協作、明確職責、穩妥推進”的原則,各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各項工作。
各區也應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起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章 設立審批
第六條 設立依據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審批。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后,按照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分類,依法依規到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取得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設立標準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地區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達到國家、省、市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
第八條 分類依據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凡以國有資產、捐贈資產、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舉辦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凡是2012年3月1日及以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取得土地劃撥決定書(含土地劃撥批準文件)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舉辦為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九條 名稱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法人名稱。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按照國家相關教育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進行明確,體現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別,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一般稱為學校、中學、小學、幼兒園、培訓中心等。
民辦學校名稱不得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事業單位名稱和宗教名稱,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欺騙的內容和文字。民辦學校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使用縣區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民辦學校舉辦者在申請辦學前,應依法辦理名稱申請,并以申請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學校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申請。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將預登記的學校名稱報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核準,經核準同意后,以核準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學校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申請。
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應符合現行公司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相關管理要求按照《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新100條〉的通知》(寧委發〔2019〕39號)規定執行。對由同一舉辦者申請舉辦,或確有投資關系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在核名時其名稱可以使用原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字號,同時應增加行政區名稱、道路名稱或建筑物名稱以示區別。
第十條 審批權限
設立實施學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由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設置標準審批。
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設立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動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面向成年人開展培訓,或者實施面向中小學生的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服務的機構,可以直接向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未經審批不得開展上款規定的文化教育活動,其名稱中不能使用“教育”“學校”字樣,但
從事相關行業、作行業限定語等使用的除外。從事國家批準設置的特定職業和職業標準范圍以外的培訓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在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直接登記,其經營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注明“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等相關用語。外商投資培訓機構參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 一貫制學校審批
同時實施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若非義務教育階段申請舉辦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必須與義務教育階段分設,具備各自獨立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具有獨立的教職工隊伍,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并分別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舉辦為不同類型的獨立法人,財務資產獨立核算。否則,應統一舉辦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十二條 分校區、辦學點審批
營利性民辦學校在本區內設立分校區、辦學點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在現有辦學許可證上注明分校區、辦學點名稱、辦學地址,不再另行審批發證。營利性民辦學校跨區辦學應重新審批,申領辦學許可證,再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法人登記,申領營業執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營利性民辦學校分校區、辦學點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經營范圍。
第十三條 發證
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放同意設立的批準文件和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審批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同意設立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出資者出資情況、辦學規模、辦學類別、辦學內容、辦學條件、辦學形式、辦學層次、黨組織設置、營利屬性、資金情況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審批機關發放的辦學許可證,應按照教育部發展規劃司《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填寫有關工作的通知》(教發司〔2017〕251號)要求,核定辦學許可證編號,明確民辦學校營利屬性。
第三章 分類登記
第十四條 法人登記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材料,申請法人注冊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舉辦者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類型
正式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
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第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類型
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到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條 發證
登記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應依法依規予以登記。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登記機關核發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民辦學校法人登記的業務范圍或經營范圍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與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保持一致。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備案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完成法人注冊登記后,應將法人登記證報審批機關備案。營利性民辦學校由企業登記部門通過“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向審批機關推送營利性民辦學校營業執照登記信息。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條 財政扶持
市財政設立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鼓勵各區設立區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發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享受減免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作業本等,其中減免學雜費標準按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規定享受我市困難學生資助政策。
對非營利性民辦惠民幼兒園,按照市有關政策給予財政補助。
第二十條 用地政策
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中小學用地、托幼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對現有民辦學校登記為營利性的,應將其名下的劃撥用地轉為有償使用,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第二十一條 收費政策
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不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收費標準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有條件的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部分學校進行市場化改革試點,經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人社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其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現有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前,其收費政策視同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第二十二條 稅收政策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規定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稅法規定進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后,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登記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名下,用于本校教育教學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稅。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對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民辦學校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的,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第五章 事項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事項變更
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營利屬性變更
營利性民辦學校由舉辦者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變更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過程中,民辦學校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做好財務資產清算、注銷營業執照、重新核名后,到新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一般不得變更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確需變更的,需由審批機關進行辦學資質審查,按照原登記管理機關要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符合條件的,在原登記機關注銷,到新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變更。
第二十五條 終止
民辦學校選擇終止辦學的,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協助分流教職員工,主動辦理學生學籍檔案、教師檔案和財務資產檔案移交手續,并且在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清算和安置方案應報審批機關確認后實施。
清算期間,民辦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財產清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舉辦者合法權益。
清算后民辦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注銷登記手續。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申請書,經審批機關審查出具《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批復》,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等材料;營利性民辦學校應按照《公司法》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相應注銷材料。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民辦學校應將辦學許可證正副本繳回原審批機關,法人登記證書(紙質營業執照)正副本、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單位印章以及財務憑證繳回原登記機關。
第二十六條 剩余財產處置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收回,并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學校章程規定處理。
第六章 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
第二十七條 登記時間
現有民辦學校原則上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條 現有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法人分類登記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資產財務清算,依法修改學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后,向審批機關提交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申請及相關材料,換發辦學許可證,繼續辦學。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向民政部門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非營利性法人登記。其中,涉及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申領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如無相關變更事項的,可繼續延用原法人登記證書。如申請變更登記機關的,應依法在現有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后,到新的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現有民辦學校營利性法人分類登記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批機關批準同意后,換發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登記期間,不得影響民辦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不得損害在校師生和舉辦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現有民辦學校營利性法人分類登記過戶程序
民辦學校在完成企業法人登記后,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出資者出資、辦學積累、財政投入、社會捐贈、土地、校舍、債權債務情況等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其中,原民辦學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資產,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原民辦學校租賃場地辦學的,應由新登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與辦學場地產權方重新簽署租賃協議;原民辦學校土地、校舍、設施設備等資產應及時過戶到新登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名下,明確資產權屬;原民辦學校捐贈資產剩余部分應轉贈給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應在取得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一年內完成資產過戶和相關稅費補交,之后應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財務清算審計報告,經審批機關審查出具《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批復》,再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手續。注銷登記后,原民辦學校權利義務由新登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享有和承擔。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注銷登記的,審批機關將不予延續辦學許可。
財務清算中,民辦學校的辦學積累、接受的國家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民辦學校的借款以及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得作為舉辦者出資。
第三十一條 現有民辦學校終止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其學校財產依法清算清償后有剩余的,可以根據出資者的申請,從學校剩余凈資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或獎勵。補償或獎勵計算方法按照《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31號)規定執行。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其學校財產依法清算清償后有剩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學校章程處理。
第三十二條 現有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補償或獎勵計算方法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依法依規進行財務清算清償后有剩余的(出資額計算時間為2017年9月1日前),根據出資者的申請,從學校剩余凈資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補償數額為出資額(即學校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當年中國人民銀行5年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同時,綜合考慮出資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辦學成本、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可采取一次結算、分期獎勵的形式,從民辦教育專項資金或民辦學校剩余凈資產中給予出資者一定獎勵,獎勵數額不高于民辦學校補償后剩余凈資產的20%,其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2016年11月7日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財產依法清算清償后有剩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學校章程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適用范圍
本細則所稱的民辦學校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包括本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從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中小學文化教育培訓、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本細則所稱的現有民辦學校為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設立且未進行分類登記的民辦學校,可參照現有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登記。
第三十四條 解釋權
本細則由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來源:本文內容搜集或轉自各大網絡平臺,并已注明來源、出處,如果轉載侵犯您的版權或非授權發布,請聯系小編,我們會及時審核處理。
聲明:江蘇教育黃頁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不對文章觀點負責,僅作分享之用,文章版權及插圖屬于原作者。
Copyright©2013-2025 ?JSedu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蘇教育信息綜合發布查詢平臺保留所有權利
蘇公網安備32010402000125
蘇ICP備14051488號-3技術支持:南京博盛藍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思必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百度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