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首次擬將校外培訓整體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規的高度。
2月8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據悉,這是首次擬將校外培訓整體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規的高度。
教育部在起草說明中指出,兩年多來,在各方的努力下,校外培訓秩序日漸規范,各地在校外培訓管理中也奠定了實踐基礎。新的治理形勢下,需要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推動依法治理,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為此,教育部在總結經驗、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明確了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有益補充的基本定位,明確了校外培訓公益性的基本原則,明確了規范管理、提高質量、滿足多樣化文化教育需求的目標導向,明確了平衡機構、家長、學生、學校等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并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立法價值,進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訓管理制度。
記者注意到,《條例》第二條對校外培訓的概念做出界定:“本條例所稱校外培訓是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水平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條例》提出,校外培訓按照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實行分類管理。2021年7月,教育部就已明確了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范圍。根據國家義務教育階段課程設置的規定,在開展校外培訓時,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按照學科類進行管理。對涉及以上學科國家課程標準規定的學習內容進行的校外培訓,均列入學科類進行管理。體育(或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學科,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教育、勞動與技術教育)等按照非學科類進行管理。
在審批程序上,《條例》明確,校外培訓辦學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分別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條例》要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條例》顯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布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
根據《條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他校外培訓的收費價格,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校外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培訓業務活動、改善培訓條件和保障員工待遇。
此外,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管。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條例》在推進依法管理的同時,正視家長的合理培訓需求,提出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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