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各市縣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開展小學一至三年級游泳教學。小學四年級至初中三年級普遍開展常態化游泳教學。
4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海南省持續推進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措施》要求將中小學生游泳競賽納入體育競賽體系,多層次舉辦游泳競賽活動,逐步健全校內競賽、校際聯賽、選拔性競賽相貫通的中小學生游泳競賽體系。同時,鼓勵開展小學一至三年級游泳教學。
小學四年級至初中三年級普遍開展常態化游泳教學
《措施》提出構建以學校為主體的游泳池日常運維安全管理機制,2022年起,由游泳池所在學校作為游泳池日常運維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自身具備運維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由學校自主管理;自身不具備運維安全管理條件的,允許學校依法依規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游泳池日常運維以及開展常態化教學、訓練、比賽過程的安全管理。
2022年起,各市縣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開展小學一至三年級游泳教學。小學四年級至初中三年級普遍開展常態化游泳教學。有游泳池的學校,適宜游泳的學生在校期間每學年一般應達到24個課時;沒有游泳池的學校,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游泳課教學區域統籌安排,適宜游泳的學生在校期間每學年一般應達到20個課時,或視本地游泳池密度變動和氣候條件等情況,及時調整學校游泳課時。
在游泳教學上,《措施》要求完善游泳教材,深度融入安全游泳知識和自救施救技能教育。各市縣要把游泳教學納入體育教學總體計劃并嚴格進行考核管理。有關教研機構要開展多形式的游泳教研活動,加強對游泳教學的研究和指導。各市縣要統籌保障本地游泳教學師資力量。學校暫不具備師資條件的,允許市縣和學校通過采購服務等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游泳教學,但最遲須在2023年底前回歸到學校自主開展游泳教學(即由學校教師負責游泳教學);學校自身具備相應條件的,應由學校自主開展游泳教學。
《措施》還提出將中小學生游泳競賽納入體育競賽體系。多層次舉辦游泳競賽活動,逐步健全校內競賽、校際聯賽、選拔性競賽相貫通的中小學生游泳競賽體系。
全省每年舉辦一次中小學生游泳競賽,各市縣、各學校要不定期組織中小學生游泳競賽,從中選拔優秀苗子向專業游泳隊推薦輸送,支持優秀運動員參加國家級比賽。各中小學校要通過組建運動隊、代表隊和興趣小組等形式,引導中小學生積極參加游泳課余訓練和游泳競賽。
學校聘用退役游泳運動員可“先聘用再考證”
在師資方面,2022年起,市縣招聘中小學體育教師應優先考慮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游泳教練員等體育專業技術職稱的應聘者。允許市縣和學校通過勞務派遣等方式向社會采購服務,緩解學校自身開展游泳日常教學師資不足的壓力。
同時,暢通優秀退役游泳運動員擔任游泳教師或教練員渠道,鼓勵學校設置游泳教練員崗位,獲得全國性及以上游泳比賽前六名或獲得游泳一級運動員及以上稱號,且已辦理停訓退役手續的運動員,可聘用為中小學校(含中職學校)游泳教練員,并納入體育專業技術崗位序列管理。暫未取得教師資格證的退役游泳運動員,可采用“先聘用再考證”的辦法,學校應為其配備相應的指導教師,開展游泳教學工作,在取得教師資格證后可轉為體育教師。鼓勵具有游泳特長的其他學科教師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后,兼職從事游泳教學工作。
在游泳師資后備人才培養上,支持海南大學、海南師范大學、瓊臺師范學院等省內高等院校加強體育專業建設,鼓勵體育專業學生主修、選修和輔修游泳專項。
《措施》要求建立從事游泳教學的激勵機制。鼓勵學校教師自主參加考試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游泳救生員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游泳教練員等體育專業技術職稱,開展學校游泳教學。參加游泳培訓的教師應按相應學時計入其繼續教育學時。保障游泳教師在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學校對于承擔游泳日常教學、組織學生課外游泳訓練、游泳競賽、游泳池日常運營維護管理等工作任務的教師,應給予一定的崗位補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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