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應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9月17日,廣州市教育局就《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培訓機構應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根據《征求意見稿》,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培訓機構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
同時,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者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
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員出具以該機構名義開具的發票等消費憑證,不得以舉辦者名義或其他名義向學員開具消費憑證。學員索要消費憑證的,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開設預收費專用賬戶,資金撥付需要經學員確認同意
《征求意見稿》顯示,培訓機構應當在其所在區范圍內自主選擇具備監管能力的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統稱專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統稱存管銀行)存管預收費資金。
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存管銀行應當按照“一課次一消”原則,在每次授課完成后撥付相應數額的預收費資金;或按照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則,授課開始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一個月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兩個月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結束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10%。
到達資金撥付節點時,經學員確認同意,存管銀行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到達資金撥付節點時,培訓機構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超過15日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
另外,采用“風險儲備金”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專戶內應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預收費最低余額。當出現留存余額不足或是大額資金異動時,存管銀行應暫停資金撥付,并及時向培訓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管理職責進行相應處理。
學員開課前退費,機構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退還
學員提出退費如何處理?《征求意見稿》明確,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核算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不含孳息)原則上在 10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培訓機構的預收費須全部進入經備案的專戶。不得使用本培訓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培訓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培訓機構違反前款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涉及違法的,由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另外,在試行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責任保險的區域,培訓機構應為學員投保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培訓機構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或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學員退還剩余預收費,造成學員損失的,由保險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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