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發布通知,做好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收費管理工作。、通知指出:要切實做好住宿費退費工作,學校按照實際發生...
近日,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發布通知,做好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收費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要切實做好住宿費退費工作,學校按照實際發生原則收取住宿費,每學年按照10個月(每學期5個月)計算,多余部分一律退還學生。在校實際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
日前,教育部發布《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明確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應根據實際住宿情況合理確定退費辦法。連日來,寧夏、陜西等多地也陸續發布相關規定,針對疫情防控期間教育收費問題發布公告。
寧夏
4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發布《疫情防控期學校收費問題通知》,明確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住宿費的,學校須將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學期末結算退還學生。
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1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
陜西
4月28日,陜西省教育廳發布《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治理教育亂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或學期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科學計算,合理清退。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各校應嚴格依照非營利原則合理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收取標準按月平均計算,按學年收取的以10個月為平均基數,按學期收取的以5個月為平均基數,學校應根據實際住宿時間收取住宿費。
四川
4月18日,四川省教育廳發布《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根據實際住宿時間并綜合考慮與宿舍直接相關的人員、折舊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學期末結算清退。
河北
4月17日,河北省教育廳官網通知明確,嚴格落實住宿費退費要求。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
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多余部分退還學生。(上述規定僅限于疫情防控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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