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
泰州市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公眾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在火車站、交通路口、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等場所,應當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主動登記相關信息。對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主動配合完成健康申報、健康檢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并主動如實告知醫務人員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相關情況:
1.近兩周內,有湖北、浙江溫州等疫情重點地區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兩周內,曾接觸過來自湖北、浙江溫州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并發熱咳嗽的;
3.身邊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確診病人,或有多名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的;
4.其他可疑不適癥狀的。
三、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確診病人或者需要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1.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機構采取的指定場所醫學隔離觀察、定點醫治等必要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有關機構強制執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在流行病學調查或就診時應當如實告知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觸史等相關情況。故意隱瞞上述情況,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在醫學隔離觀察和定點醫治期間,應當配合疫情防控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發生逃離隔離觀察和救治場所或者擅自接觸他人等違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采取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
四、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自身或慫恿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特此通告。
泰州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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