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認為,在推動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行為入刑的同時,學校、家庭、社會、政府要反思如何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3月10日,河北邯鄲市3名初中生涉嫌將同學王某某殘忍殺害并將尸體掩埋在蔬菜大棚里。該案件因性質惡劣受到各界關注。4月8日,根據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通報,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涉嫌殺害初一學生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檢依法核準追訴。
什么是追訴?追訴后三人可能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對怎樣的法律制裁?新京報記者采訪司法界專家學者,分析解讀這些問題。專家學者認為,在推動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行為入刑的同時,學校、家庭、社會、政府要反思如何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檢察機關將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力度
根據官方通報,今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3月11日,涉案的張某某、李某、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3月21日,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3人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核準追訴。
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核準追訴。檢察機關表示,將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力度。
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惡性案件激活刑法修正案
該案中三人為何被追訴?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研究所副教授朱光星作出解讀。她介紹,這是依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個別性地、有條件地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到了14歲以下,使得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極端惡性案件有了適用刑罰手段的可能性。
“之前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所以,以前行為人沒有達到14周歲,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朱光星介紹,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時有發生,早在2019年發生的、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殘忍殺害10歲女孩的惡性案件成為了上述刑法修正案出臺的導火索,促使立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修改,但該法條適用的條件非常苛刻,僅針對極端惡性的案件適用。
有觀點認為,對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追訴意味著上述法條的激活。朱光星介紹,根據公開報道,2022年9月,甘肅一名13歲男孩殺害8歲鄰居,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同意追訴其刑事責任。這起案件意味著《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規定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被應用。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認為,該案在審理時要注意幾個情況,一是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和人格權益,該案原則上不公開審理。其次,對于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規定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未成年人服刑后回歸社會。
在懲罰惡行的同時,要反思和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三名未成年人將會獲得什么懲罰?鄭寧介紹,根據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規定,情節較輕的刑期在3至10年,情節嚴重的為死刑、無期或刑期10年以上,但刑法規定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就目前披露的信息來說,大家普遍認為犯罪情節比較嚴重,因此也不排除會有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還需要看具體案情。”鄭寧說道。
鄭寧表示,在具體量刑時,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再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幅度,從而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實踐中,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強,之間交叉感染的問題非常嚴重,因此很多學者強調要關注對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矯治。”朱光星認為,該系列案件的發生也為社會敲響了警鐘,學校、家長包括社會都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僅要求其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還要對生命敬畏,對他人尊重,以及如何處理人際關系和自我保護。“法律是社會管理的手段之一,不是最主要的手段,要綜合、系統地做好未成年人的呵護和教育。”朱光星說道。
“悲劇已經發生了,我們考慮犯罪嫌疑人如何承擔責任的同時,更應該反思為什么悲劇會發生,未來怎么避免類似案件。”鄭寧認為,這涉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法律分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出現這些行為的苗頭時要早發現,學校、家長、社會、政府都要及早地進行干預,目前在實踐中還有不到位的地方,尤其對于留守兒童、問題家庭的孩子,要有合理的制度措施幫助他們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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