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贛州會昌縣兩名學生在一處魚塘玩耍時,不幸溺亡。兩名學生的父母認為魚塘所有人存在過錯,學生家長認為村民沒有在魚塘外設置護欄,存在過錯,將魚塘所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同等責任進行賠償...
江西贛州會昌縣兩名學生在一處魚塘玩耍時,不幸溺亡。兩名學生的父母認為魚塘所有人存在過錯,學生家長認為村民沒有在魚塘外設置護欄,存在過錯,將魚塘所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同等責任進行賠償。便起訴至法院要求魚塘所有人承擔責任。看看現在河沿塘壩水庫周邊都是巡邏的人,這些社會成本誰來承擔?讓孩子家長出點錢可以嗎?家長責任反而推給社會,讓社會承擔無限責任,孩子出事家長發財繼續生,這樣的現象不能繼續了,其實農村的所有池塘都沒有圍欄。長江黃河也沒圍欄,難道要修護欄,老師要365天全天候監管?近日,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法院認為學生父母因未盡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被判承擔全部責任,引發網友討論。
法院審理認為學生父母因未盡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被判承擔全部責任,判決得到網友一直點贊!
如果池塘所有人需要承擔責任,就是過錯責任。只有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1、魚塘周圍設有“水深危險、請勿靠近”的警示標志,警方到達現場時,兩名學生所騎的自行車正好停放在警示標志牌附近。村民已盡到了相應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義務。
2、農村中存在大量的水塘、山塘等用于養殖和灌溉的蓄積一定容量的水體,原告與被告系同村村民,理應知曉山塘的位置及危險性。3、兩學生發生事故時均已滿十二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斷、分析能力,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兩人對在山塘玩水所具有的危險性應當具有相應的認識。
綜上,法院判決兩學生家長承擔全部責任。
律師稱這是對法治精神的回歸,過去我們就去“誰死誰有理”,同情弱者,發生事故后,糊稀泥判決表示不良導向,無故加大了他人的責任。從法律角度而言,責任的承擔應以存在過錯為原則,不能對水塘管理人的管理義務無限放大、過分苛責,一旦出現傷亡事故就要求其承擔責任。只要其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義務、做到了相應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義務,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法治精神的回歸。
山野池塘,河流,湖海,原本沒有圍欄,這與生產工地造成隱患不是一回事。安全方面也是自負其責。溺水身亡找山野池塘主人索賠,原來荒唐。長江、黃河每年都有淹死多少人?是不是要給黃河加裝護欄呢?珠穆朗瑪峰每年也死不少人,難道也要給珠穆朗瑪峰安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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