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江蘇出臺《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該《辦法》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
2月3日,江蘇出臺《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該《辦法》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為全社會作出示范和表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除特殊崗位外,不得額外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條件。若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人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職位、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殘疾人。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
記者注意到,《辦法》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確定殘疾人就業補貼和獎勵標準、條件,加大對有關用人單位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補貼和獎勵力度。有關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稅費優惠、政府采購支持等扶持政策。
此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優先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包括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補貼和獎勵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等。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依法納入勞動就業信用管理范圍。對虛報、瞞報、拒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予以通報,并要求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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