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死者舅舅郭先生告訴正觀新聞記者,6月5日東南大學24歲研一學生馬某然在宿舍死亡。目前,已排除了刑事案件,尸檢報告顯示為擴張性心肌病。死者家屬要起訴東南大學,認為馬某然被發現身體不適后...
11 月 10 日,死者舅舅郭先生告訴正觀新聞記者,6 月 5 日東南大學 24 ?歲研一學生馬某然在宿舍死亡。目前,已排除了刑事案件,尸檢報告顯示為心源性猝死。死者家屬要起訴東南大學,認為馬某然死后的 4 ?個小時里,學校沒有起到救治保護孩子的作用,沒有告知事件真實的經過,馬某然的死和學校有直接關系。
馬某然死后的 5 個月里,53 歲的母親常常一個人溜到山上。" 幾次都是我和孩子父親把她找回來,我們找不見人猜她肯定是到山上去了。" 郭先生稱," 馬某然曾是甘肅天水的中考狀元。家里唯一的孩子沒了,父母跟丟了魂一樣。"
" 特別大的呼嚕聲 "
據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記錄顯示,報警的學生稱,6 月 4 日晚,馬某然身體不舒服。6 月 5 日上午 7 點 30 分許,東南大學學生張某發現同宿舍馬某然身體發涼,停止呼吸,隨即撥打了 120 和 110。警方初步排除刑事案件,有待進一步調查取證處理。
接處警工作登記表
家屬稱,從派出所工作人員口頭了解到,事發當天凌晨三點多,同學已發現馬某然身體出現一些異常,早上 7 點多同舍室友叫 120 并報警,但孩子已無生命體征。
" 孩子當天晚上身體不舒服,發出特別大的呼嚕聲,就是氣上不來。" 郭先生告訴正觀新聞記者," 那么從發現孩子身體出現異常到叫救護車,這 4 個多小時期間孩子、同學、校方等又都是處于什么狀況?又都采取了什么措施?" 郭先生稱家屬至今并不知情。
" 孩子去世 5 個多月了,自回到老家之后學校連個電話都沒有打過來。" 馬某然的舅舅郭先生說。
" 他(死者家屬)根本沒有真正地和學校正面談此事,有什么問題,他們家屬可以走法律程序。"11 月 18 日,學校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正觀新聞記者。" 如果他還有什么問題,也可以和公安聯系。"
對方表示,此事已了結。針對馬某然死后 4 小時里,學校的處理措施,對方建議詢問學校宣傳部門。
11 月 17 日,正觀新聞記者聯系到宣傳部辦公室,對方表示需要撥打副部長辦公室電話。記者多次撥打該電話及更換手機撥打,聽到的仍是接通后刺耳的聲音。
" 帶有雪花點的視頻 "
郭先生稱,事發至今,校方到目前未給家屬提供任何一份完整的錄像資料,也未聯系到一名學生了解相關情況。
" 事發當天,同舍的學生突然返家,校方不讓見任何一個同學了解情況,不讓進校,并且拒絕家屬查看監控,并且校方起初一直否認宿舍區內有監控。" 郭先生說。
6 月 17 日上午,家屬在證實宿舍區確有監控后,到派出所提出調取宿舍區完整監控視頻的要求,尤其是 10 舍樓道口及樓前的監控錄像。" 當天下午派出所工作人員告知我們視頻已調取,但只告訴我們救護車及警方入場及離開時間的節點。"
" 派出所民警告訴我們,10 舍樓 2 個視頻均有存儲,但視頻畫面均有雪花點,無法辨識。但宿舍區視頻我們并沒有看到。" 郭先生告訴正觀新聞記者。
郭先生稱,從他們去南京的第二天開始,就被人隔著一定距離跟著。
" 當我們停下腳步時,他們便迅速散開,裝作若無其事閑逛或打電話的樣子,其中一次,一個大胖子氣勢洶洶地用力甩著胳膊故意碰撞孩子父親。起初我們以為是遇到搶劫或小偷之類的,嚇得趕緊返回賓館。" 郭先生發文稱。
家屬詢問校方。校方告訴家屬稱,是學校派來照顧他們安全的。
尸檢報告:心源性猝死
10 月 19 日,馬某然的尸檢報告寄到了家屬手里。鑒定認為,馬某人符合急性循環衰竭的病理學改變,在排除中毒的情況下,馬某然符合自身心臟疾患(擴張型心肌病,右心室壁脂肪組織浸潤)急性發作致心源性猝死。
馬某然尸檢報告
郭先生告訴正觀新聞記者," 馬某然之前身體一直健康,無任何疾病史。"
" 胳膊像一截小木頭 "
據了解,東南大學坐落于六朝古都南京,是享譽海內外的著名高等學府。學校是國家教育部直屬并與江蘇省共建的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 "985 工程 " 和 "211 工程 " 重點建設大學之一。2017 年,東南大學入選世界一流大學建設 A 類高校名單。
" 孩子還是挺優秀的,在我們甘肅天水還是中考狀元,他的目標就是清華北大,高考發揮失誤后,選了土木工程排名第三的東南大學。" 郭先生告訴正觀新聞記者。" 一說孩子的名字,我們當地好多老師都知道。"
10 月 2 日馬某然母親偷偷溜上山,被父親找回
" 到現在馬某然的父母,一個一天到晚在床上睡著,一個在沙發上癱著,哭哭啼啼,你根本就搭不進去話。" 郭先生說," 孩子母親以前身體還算壯實,現在你一抓她的胳膊就像抓了一截小木頭。孩子的父親也一夜間長出了很多白發。"
律師稱:家屬有權知情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認為,東南大學一研究生在校內猝死的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內遭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監管責任時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本案中,研一學生如果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發現時已經死亡,那么家屬無權要求學校擔責;如果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發現時未死亡學校未采取救助措施的,那么家屬有權要求學校賠償。另外,如果可以證明該研一學生的猝死與學校安排的不合理的學習、活動節奏有關的,那么家屬有權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家屬有權了解孩子死后的詳細情況,學校有舉證自己盡到管理責任的義務,應當對家屬進行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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