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湖南長沙發生了一起丑聞。據網傳,一名幼兒園女老師疑似與學生的爸爸出軌,并被原配當場捉個現行,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
最近在湖南長沙發生了一起丑聞。據網傳,一名幼兒園女老師疑似與學生的爸爸出軌,并被原配當場捉個現行,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
這條丑聞在網絡上引起了極大的關注,該女教師將事情公之于眾,通過朋友圈發文稱自己是"小三",并請求原配的原諒等等。
原配對這位"小三"進行了痛斥,稱其為"老師界的敗類"。據說,有人在他的妻子到醫院回來后發現了他們的不忠行為,并告知了原配。原配得知后,默默地計劃著報復的機會。
終于有一天,該女教師再次與原配的丈夫在原配的家中發生了出軌行為,并被當場抓住。原配立即沖上前去,抓住了該女教師的頭發。
爆料人提供稍早前他與一位園長的通話錄音顯示,園方證實涉事幼兒園老師(畫面)的確為該園的一名幼教老師。
“不知道到底她是怎么回事,她是大班的老師,7月5號已經離職,正好她代的班畢業。”
這名園長稱涉事老師是被從家中叫走后發生“游街”的。“她應該是昨天(8月9日),這個家長(學生母親)把她從她自己的家里約出來,就打了她,還帶她游街,搞完還逼著拿她手機拍了視頻,還發了朋友圈,在群里面發了,這個家長可能在自己所在的群里也發了。”
記者注意到,網傳微信截圖顯示,疑似被“游街”女子在朋友圈“發聲”——“我是xx幼兒園老師,住xx區,出軌學生爸爸,被他老婆在他們新房抓了現場。我臭不要臉,求他老婆原諒。求大家轉發,以此來唾棄我。”
被“游街”女子臉頰上有明顯的抓痕
>>>園長擔心女教師
“昨天等到這個老師睡了覺,我才睡”
這名園長稱,事發后當事女教師報案處理,“這個老師報了警,報完警后協調處理。”
“這個家長(微信)發的都是說的我們幼兒園。”這位園長承認,此事對幼兒園影響不太好,但女教師的狀況更令人擔心。
“這個事情鬧得蠻大,8月9日晚上,社區(工作人員)也跟我打電話,我知道這個事情就在忙,昨天我硬是等到這個老師睡了覺,我才睡的。”
>>>社區沒調查
涉嫌侵犯人身名譽權應該由執法部門調查
“老師這個事情的話,我們社區沒有介入調查。第一,我們社區不知情;第二,作為社區來說,我們只有勸導作用,沒有法律的強制性。”
8月10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長沙市岳麓區坪塘街道某社區,工作人員表示,涉事學生母親涉嫌侵犯對方的人身名譽權。
“她是侵權了的,包括他們兩方都有侵權的可能……她帶有威脅性啊,一個正常人不可能發這些東西。”
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事應該是當地的派出所在處理,“我個人建議是報警處理,她如果報警了的話,現在應該是由公安執法部門來調查,不是我們社區。”
>>>公安正調查
“這是昨天的事情,應該問昨天的辦案民警”
10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致電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坪塘派出所,了解調查處理進展,值班民警答復稱:“這是昨天的事情,應該問昨天的辦案民警,因為案情我了解不了那么多。”
記者詢問是否對這位學生母親采取措施,值班民警稱:“我不知道。”記者希望提供辦案民警的聯系電話,值班民警回應稱:“我這里提供不了。”
>>>律師說法
原配無執法權,“游街”涉嫌侮辱侵犯他人隱私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即便當事女子出軌學生的父親,違背了道德,有過錯在先,但是學生母親強揪其頭發“游街”,則涉嫌違法。
學生母親涉嫌侵犯當事老師名譽權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趙良善指出,學生母親涉嫌侵犯了幼兒園老師的名譽權,當事老師可起訴學生母親,要求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趙良善呼吁,遇到類似事情一定要冷靜,即便是自己在理,也不能任性胡來,否則還要面臨法律制裁,得不償失。
“游街”涉嫌侮辱侵犯當事老師隱私權
知名律師譚敏濤受訪指出,原配把當事女教師“游街”示眾,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和侵犯他人隱私權。
“涉事幼兒園老師被‘游街’示眾,此事需要公安機關或者法院以證據來認定,原配并沒有執法權,并不能這樣強行將一個人‘游街’示眾。”
“如果當原配認定幼兒園老師出軌自己的老公,可以要求幼兒園老師賠禮道歉或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這個需要向法院起訴。”
譚敏濤認為,對于出軌這類事情,當事人并沒有執法權,并不能直接對幼兒園老師進行“游街”示眾和侮辱,否則便涉嫌違法。
譚敏濤指出,“哪怕一個人違法,他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得到保障,而不是一個人違法,他的權利就蕩然無存。在這起事件中,原配讓幼兒園老師‘游街’示眾的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公然侮辱他人。”
如果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構成違法,依法應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6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譚敏濤表示,如果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很可能還涉嫌侮辱罪。
“道歉視頻”被轉發達500次以上涉嫌侮辱罪
江西知名律師曾慶鴻認為,涉事家長的對當事老師的強制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對涉事家長予以行政處罰。
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有待于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如果當事老師被毆打的傷情程度到達輕傷以上,涉事家長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上述侮辱行為導致當事老師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或者“道歉視頻”被點擊、瀏覽達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500次以上的,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據此,涉事家長的行為則涉嫌侮辱罪,當事老師有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曾律師表示,愛情雖自由,但不能破壞他人婚姻家庭,此事破壞了教師、學生、家長之間的純潔關系。涉事家長因氣憤找當事老師理論,但不能采取毆打、“游街”等違法方式,否則本有理變成了違法,得不償失。因此,建議大家遇到矛盾要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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