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辦公廳于日前印發(fā)《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今日(10月9日),新京報記者獲悉,浙江省政府辦公廳于日前印發(fā)《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1次,最高獎勵5萬元。
教學成果獎將作為評職增薪的重要依據(jù)
《辦法》明確,教學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學規(guī)律,代表教育教學改革理論創(chuàng)新與實踐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夠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xiàn)人才培養(yǎng)目標產(chǎn)生明顯效果和示范作用。浙江省內各級各類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持有省內首創(chuàng)、經(jīng)過2年以上教學實踐檢驗、在全省處于領先水平并有一定影響的教學成果,均可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申報相應的省教學成果獎。
浙江省教學成果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次共550項。其中,浙江省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2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1萬元。
《辦法》強調,獎金從省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事業(yè)費中支付,歸成果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個人獲得的省教學成果獎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浙江省教學成果獎獎金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額。浙江省教學成果獎記入獲獎者個人人事檔案,作為評定專業(yè)技術職務、崗位等級晉升、增薪的重要依據(jù)。
弄虛作假或剽竊將受到行政處分
浙江省教學成果獎由省政府設立,每4年評審1次,分設基礎教育、職業(yè)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類。基礎教育類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yè)教育類包括中等職業(yè)教育和高等職業(yè)教育;高等教育類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層次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jù)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類別的省教學成果獎。
申報基礎教育類和職業(yè)教育類(中等職業(yè)教育部分)省教學成果獎,由持有單位或持有個人所在單位按照其行政隸屬關系,向所在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有關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報,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有關教育管理機構擇優(yōu)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職業(yè)教育類(高等職業(yè)教育部分)和高等教育類省教學成果獎,由持有單位或持有個人所在單位擇優(yōu)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主持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辦法》明確,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申報省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應當自收到推薦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該教學成果的權屬問題如有異議,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內提出,報省教育行政部門裁定。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經(jīng)核準事實后,由授獎單位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并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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