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三歲的王小小(化名)在被老師要求罰站、并被按壓頸部強制撿物后,“鬧脾氣”后仰倒地,隨后被送往醫院診療。經鑒定為1級傷殘,家長起訴幼兒園索賠555萬元。近日,益陽中院二審宣判該案,判決幼兒園...
年僅三歲的王小小(化名)在被老師要求罰站、并被按壓頸部強制撿物后,“鬧脾氣”后仰倒地,隨后被送往醫院診療。經鑒定為1級傷殘,家長起訴幼兒園索賠555萬元。近日,益陽中院二審宣判該案,判決幼兒園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50萬元,幼兒園賠償259萬元。
幼兒園在對孩子教育、管理中存在過錯承擔全部責任
經桃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審認為涉案老師均系無證上崗且未參加相關入職培訓,不具備專業的管理、教育幼兒能力,故幼兒園在選用老師上存在客觀的紕漏;原告在受到老師罰站、被老師按壓頸部的粗暴對待后,容易爆發對不滿情緒作出對抗行為,故幼兒園老師的行為對激發原告后期因“鬧脾氣”而后仰倒地具有過錯,且原告后仰時老師近在身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據鑒定意見及現有證據認定摔傷和傷殘具有因果關系,且原告雖是自己張開手臂后仰,但其年僅三歲,在受到老師批評后鬧情緒做出該行為不應被苛責,亦不應以此認定原告具有過錯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對自身行為負責。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幼兒園在對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過錯,應對原告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一審宣判后,判處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小小經濟損失50萬元;被告幼兒園賠償原告王小小經濟損失259.71萬元,核減已支付的32萬元,尚需支付227.71萬元;駁回原告王小小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孩子向后倒時,站在一旁老師未扶住、阻止
記者了解到,王小小(女,出生于2015年9月10日)系桃江縣桃花江鎮某幼兒園小班學生,2019年3月28日王小小爺爺將其送至幼兒園上學。當日上午8時47分,王小小進入教室監控視頻區,步態正常無異樣。11時03分,王小小或因與同學發生矛盾被老師龔某玲(以下龔老師)帶離桌旁,兩人站在過道談話。期間一同學從兩人身邊經過,龔老師從同學手中拿過某物件扔到地上,示意王小小撿起,王小小未同意,龔老師按壓王小小頸部使其蹲下將物件撿起。
隨后,龔老師要求王小小面對教室中心柱子站立。11時09分21秒,龔老師走到王小小身邊同其講話,隨后用左手提拉王小小肩膀處衣服將其帶至監控鏡頭對面的柱子后側。王小小被龔老師“拽”至事發地后,于09分24秒雙手向側張開,開始仰頭往后倒,此時,龔老師站立于王小小右后側約0.3-0.5m處。王小小后仰過程中,龔老師全程右手叉腰,左手自然垂放,緊挨王小小身邊走過,期間未采取任何上前扶住或阻止王小小后仰的措施。
09分26秒,王小小倒地,此時龔老師已走到王小小另一側,但其并未及時蹲下查看王小小情況,而是伸出右手指著倒地的王小小說話。09分36秒,劉某紅老師(以下簡稱劉老師)走到王小小身邊蹲下并查看情況。09分47秒,劉老師兩手夾在王小小腋下,攙扶王小小回到教室中心的小床上,并對其進行了簡單安撫,此過程可見王小小步態異常。10分43秒,王小小起身行走至存放書包處欲拿書包離開,被劉老師阻止,此階段王小小走路已呈坡腳形態,右腳跟上左腳困難,類似一瘸一拐。隨后王小小在床上坐了一會又起身離開,再排隊上廁所后回到教室,從視頻見其走路的步態均明顯異常。11時22分,劉老師前往王小小處詢問其傷情,并抬起王小小左腳對其揉搓,隨后將其帶離視頻監控區。后幼兒園老師以王小小身體不適為由通知王小小家長將其帶回家。
經過鑒定孩子被評定為1級傷殘,需長期護理
王小小家屬介紹,王小小回家后被安排臥床休息。至下午,王小小因疼痛醒來,被送往桃江縣人民醫院診療。當日,桃江縣人民醫院對王小小進行MR診斷,意見為脊髓自T7平面至脊髓圓錐增粗伴信號異常改變,性質待定,脊髓損傷水腫,其他不排除。2019年3月28日至5月5日,王小小于湖南省人民醫院接受診療,出院診斷為:1.無骨折脫位型脊髓損傷(完全型);2.尿路感染;3.肺炎克雷伯菌肺炎亞種感染。2019年5月5日至6月25日,王小小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一醫院接受診療,出院診斷同桃江縣人民醫院結果。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王小小于北京博愛醫院接受診療,出院診斷為:創傷性截癱、胸8完全性脊髓損傷、神經源性膀胱、便秘、骨質疏松、腎盂分離、右脛骨遠端青肢骨折。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5日,王小小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一醫院接受診療。2019年4月23日,王小小在長沙金域醫學檢測所進行檢測,結果為CSF和血清未出現IgG型寡克隆區帶。
2020年6月18日,益陽市銀城司法鑒定所對王小小傷殘情況等作出鑒定:其外傷已構成壹級傷殘,需長期護理及加強營養,每月需醫療費800-1000元,輪椅每四年更換一次,更換費用約6500元,成年后更換費用約3000元。
2020年10月16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受本院委托就王小小傷殘等作出鑒定:王小小無骨折脫位型脊髓損傷可以認定,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幼兒園摔傷過程中可導致該損傷(考慮摔傷過程中頭頸部過度后伸牽拉致脊髓損傷可能性大,現有資料不能認定自身因素,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王小小目前遺留雙下肢肌力0級,大小便功能障礙,評定為1級傷殘;需長期預防泌尿系統感染,存在醫療依賴,費用每月約需800元或以實際發生為準,住院期間需營養支持,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事發后,幼兒園為王小小墊付醫藥費320000元。涉案老師劉某紅、龔某玲事發時均無教師資格證,劉某紅于2017年2月入職幼兒園,2019年4月離職;龔某玲于2015年8月入職幼兒園,2019年4月離職。
二審維持原判,幼兒院賠付259萬余元
經桃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審認為涉案老師均系無證上崗且未參加相關入職培訓,不具備專業的管理、教育幼兒能力,故幼兒園在選用老師上存在客觀的紕漏;原告在受到老師罰站、被老師按壓頸部的粗暴對待后,容易爆發對不滿情緒作出對抗行為,故幼兒園老師的行為對激發原告后期因“鬧脾氣”而后仰倒地具有過錯,且原告后仰時老師近在身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據鑒定意見及現有證據認定摔傷和傷殘具有因果關系,且原告雖是自己張開手臂后仰,但其年僅三歲,在受到老師批評后鬧情緒做出該行為不應被苛責,亦不應以此認定原告具有過錯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對自身行為負責。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幼兒園在對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過錯,應對原告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一審宣判后,判處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小小經濟損失50萬元;被告幼兒園賠償原告王小小經濟損失259.71萬元,核減已支付的32萬元,尚需支付227.71萬元;駁回原告王小小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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