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意義重大,對于以往審判中民法典解釋和適用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梳理和明確,對于在民事審判中準確適用法律和統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
在校內遭遇校園欺凌誰來承擔責任?孩子所在的教育機構是否承擔一定的責任?孩子在外面闖禍誰來賠償?9月2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正式實施。記者注意到,《解釋》對于孩子在校內遭受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人身損害、拐賣兒童案件追償等情況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解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意義重大,對于以往審判中民法典解釋和適用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梳理和明確,對于在民事審判中準確適用法律和統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9月29日,一線法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陳曦向新京報記者解讀道。
先行承擔責任的教育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釋》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共計26條,除了第26條是關于施行時間及效力的規定外,其余25個條文都是針對具體問題作出的規定。
因校園傷害等違法犯罪時有發生,《解釋》在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學生在校內遭受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并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了學生在校內遭受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針對審判實踐中反映的實體與程序問題,《解釋》第十四條作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且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教育機構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侵權人僅起訴教育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后向已經確定的第三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1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三人侵權中的教育機構責任,民法典規定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且享有追償權,但未明確如何承擔以及如何追償,《解釋》做了明確。”陳曦介紹,《解釋》明確教育機構僅在侵權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且僅在第三人不確定的情形下由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再向確定后的第三人追償,明確了教育機構責任承擔的范圍和順序,為此類案件審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拐賣兒童還將承擔“嚴重精神損害”責任
《解釋》還對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承擔、拐賣兒童案件追償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解釋》明確規定,被監護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同時,為避免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屬不愿擔任監護人,《解釋》同時規定“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責任。
近年來,拐賣、拐騙兒童及智障婦女的行為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親屬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來尋親,尋親產生的支出能否獲得賠償?《解釋》明確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解釋》還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近年來,社會各界圍繞“嚴懲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拐賣拐騙婦女兒童違法犯罪行為”“懲治校園欺凌、平衡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人民群眾道路交通安全和頭頂上的安全”等問題,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
“對于拐賣兒童案件的追償是進一步加強人文關懷。”陳曦表示,《解釋》對拐賣案件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明確嚴重精神損害認定標準,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行為和其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益,對維系親情穩定和維護社會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來源:本文內容搜集或轉自各大網絡平臺,并已注明來源、出處,如果轉載侵犯您的版權或非授權發布,請聯系小編,我們會及時審核處理。
聲明:江蘇教育黃頁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不對文章觀點負責,僅作分享之用,文章版權及插圖屬于原作者。
Copyright©2013-2025 ?JSedu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蘇教育信息綜合發布查詢平臺保留所有權利
蘇公網安備32010402000125
蘇ICP備14051488號-3技術支持:南京博盛藍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思必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百度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