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44歲的河南信陽市固始縣教職工張貴剛對上游新聞記者說,槍打出頭鳥,他成了那只“出頭鳥”。2019年9月3日,是他被欠薪的第九個月,他在QQ群里發布:“教師節當天全縣教師到教育局門口慶祝教師...
11月30日,44歲的河南信陽市固始縣教職工張貴剛對上游新聞記者說,槍打出頭鳥,他成了那只“出頭鳥”。
2019年9月3日,是他被欠薪的第九個月,他在QQ群里發布:“教師節當天全縣教師到教育局門口慶祝教師節,具體安排請進群查看”言論。9月7日,他因“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被固始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
2019年9月7日,張貴剛因“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被行拘10日。圖片來源:當事人供圖
張貴剛走出拘留所后,向信陽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信陽市公安局認定,沒有證據表明,張貴剛屬“不聽勸阻的”,固始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20年2月1日,固始縣公安局再次調查后認定,張貴剛構成尋釁滋事,行政拘留10日。張貴剛再次復議,信陽市公安局認定“尋釁滋事”正確。
第二次復議失敗后,張貴剛打起了行政官司:要求撤銷行政拘留決定書。固始法院和信陽市中院均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目前,張貴剛正在準備申訴。“我只是討薪的方法方式錯誤,并沒有尋釁滋事。”
教育局職工在800人QQ群中討薪
被撤銷此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后,2020年2月1日,固始縣公安局再次做出決定,張貴剛仍被行局10日。圖片來源:當事人供圖
與收入高者相比,固始縣教職工張貴剛的日子有些清苦。
張貴剛介紹,1996年從固始縣師范學校畢業后,他輾轉多個村小學任教;2012年,調入該縣分水亭鎮中心學校辦公室,擔任微機信息員,負責報表抄送事宜。
工資流水顯示,2017年,張貴剛“到手”工資4000多元,其中固定工資3000多元,平時目標考核獎和補貼1000多元。2019年1月,平時目標考核獎和補貼停發。
2016年,張貴剛掏干30萬元積蓄、借款20萬元,在縣城全款買了一套房。少了1000多元的收入,張貴剛捉襟見肘。他說:“老婆和我工資差不多,兩個人加起來6000多元,兩個孩子要養,要裝修,要還債,根本不夠用。”
經濟壓力之下,張貴剛有些不管不顧了。2019年9月3日,他QQ群中發送了多段話和圖片,其中幾段為:“全縣教師問教育局長:教師節即將來臨,教育局拿什么來向教師表示對教育的重視?三個季度的考核獎發不發?什么時候發?教師扶貧的補助發不發?什么時候發?教師交的職業年金賬戶是啥?什么時候可以查查?”“教師節當天全縣教師到教育局門口慶祝教師節,具體安排請進群查看。”
案卷材料顯示,這個QQ群名為“教師工資答疑群”,群主是固始縣教育體育局工作人員,群成員是固始縣教職工。
言論發表后,有人響應。9月5日,張貴剛又建了一個80多人的QQ群,群成員多數為大群中的響應者。他在此群又發表了上述言論。
11月30日,張貴剛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稱,他在單位時,喜歡就現象發表意見,并不受領導待見。說“教師節當天全縣教師到教育局門口慶祝教師節”的言外之意是:教職工一起去教育局欠薪。
行政拘留10日后又被政務處分
11月9日,信陽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張貴剛構成尋釁滋事,維持原判。圖片來源:當事人供圖
張貴剛在QQ群里說的話,讓他受到雙重處分。
張貴剛回憶,9月6日中午,感覺到異樣后,他解散了80多人的QQ群。9月6日晚,固始縣教育體育局工作人員、網警、治安警先后找到了他,他被警方訓誡。沒過多久,他又被傳喚至固始縣公安局治安大隊。9月7日,他被押至固始縣拘留所,執行拘留10日。
“固公(治)行罰決定(2019)12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現查明違法行為:張貴剛于9月3日4時許、9月3日6時許、9月5日18時許、在QQ群中發布前述4段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5條,現決定對張貴剛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政拘留10日。
被公安行拘后,固始縣教育體育局又給予其政務處分。2019年10月17日,固始縣教育體育局發布固教體字[2019]226號文件:張貴剛,分水亭鎮中心校教師,從2012年9月到分水亭鎮中心學校上班以來,作風散漫,經常不在崗,不認真執行簽到制度;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的處分決定。
張貴剛不服政務處分,向固始縣教育體育局申訴:有多人未認真執行簽到制度;他是在被欠薪的情況下,希望能有其他老師和其一起去教體局問清情況,維護權益,沒有任何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思想和行為。
固始縣教育體育局維持原處分決定。
張貴剛介紹,他從中小學一級教師降為中小學二級教師后,工資每月少了600多元、平時目標考核獎和補貼也被取消,現在每月“到手”工資只有2000多元。張貴剛的日子過得愈發緊巴。
撤銷處罰決定后認定“尋釁滋事”
2020年3月9日,固始縣教職工收到了2019年前三個季度的平時目標考核獎和物福補貼。圖片來源:當事人供圖
張貴剛想到,被行拘后,接著教育體育局給予其政務處分,是慣例。想要撤銷政務處分決定,得先撤銷行政拘留決定。2019年11月5日,他向信陽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5條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換句話說,固始縣公安局雖引用治安法第55條規定,但并未查明張貴剛是否屬“不聽勸阻的”。
信公復決字(202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上稱,張貴剛以討要被拖欠的工資為由,在QQ群上煽動教師去固始縣教育門口集會。固始縣公安局在調查該案過程中,張貴剛愿意認錯改正,固始縣公安局對張貴剛訓誡后做出行拘10日的處罰。該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貴剛有不聽勸阻的情形,“(2019)1243號”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20年1月3日,信陽市公安局決定,撤銷“(2019)1243號”決定書,責令固始縣公安局30日內查清事實,依法做出決定。
決定被撤銷,張貴剛看到了希望,但希望很快落空。
2020年2月1日,固始縣公安局再次做出6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前,固始縣教體局向張貴剛解釋了其反映問題,其通過網絡發布煽動性言論,嚴重影響了固始縣教師隊伍穩定和正常教學工作秩序,違法行為嚴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項,第92條之規定,對張貴剛處以行政拘留10日,因已執行,不再執行。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項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月17日,張貴剛再次向信陽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4月15日,信陽市公安局做出2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張貴剛的前述行為已超出維護合法權益的范疇,固始縣公安局67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處罰適當,予以維持。
一審二審敗訴后準備申訴
張貴剛行政復議“失敗”后,打起行政官司。
4月30日,張貴剛向固始法院訴稱,在網上發言,建群的目的都是索要欠薪,并非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通過尋釁滋事行為尋求刺激。一些稍有過激的言論,只是要錢的方式方法錯誤。他并不是無事生非,爭取的是與自己密切相關的利益,其行為并非構成尋釁滋事。
張貴剛認為,公安機關訓誡再行拘10日的做法違背了“教育和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張貴剛請求:撤銷固始縣公安局做出的6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信陽市公安局2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固始縣公安局答辯稱,張貴剛尋釁滋事一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罰適當。信陽市公安局和固始縣公安局的答辯意見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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