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紀委、市監委、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聯合出臺《關于在全市開展教育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我市今年四季度重點開展集中整治校外培訓機構、嚴肅查處教育領域違紀違法問題、健全教育領域突出問題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保障等工作,推動黨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到實處,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在教育改革發展中的獲得感。
《意見》指出,集中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重點為規范語文、數學、外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集中整頓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安全隱患、教學內容、師資聘任、競賽考試、招生宣傳、收費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嚴肅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等問題。對不符合國家和省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和設置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停業整頓。整改不到位的,吊銷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辦學許可證。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停業整頓。對具備辦證條件的,指導其辦證;對不符合辦證條件的,責令其停止辦學并妥善處置。對已領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停業整頓。對具備辦證條件的,指導其辦證;對不符合辦證條件的,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對“超標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吊銷辦學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對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一律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校外培訓機構在學科知識培訓中聘用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或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從事培訓活動的,一律停止其承擔的學科知識培訓教學任務。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一次性收費超過3個月、收費項目及標準未公示等違規收費行為的,一律退費整改。對存在虛假廣告或招生宣傳不規范的,一律依法予以處罰。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并追究相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在職中小學教師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等行為,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其教師資格。
《意見》明確了整治分為公布設置標準和資質、自查自糾、綜合執法專項督查、公布黑白名單等步驟。并由市教育局牽頭對集中整治情況進行評估,提出下階段專項治理工作重點。各地教育部門結合集中整治過程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一步完善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
《意見》要求,嚴肅查處教育領域違紀違法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專項治理各階段工作的監督檢查,會同教育部門將教育領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作為監督執紀問責的重點,嚴肅查處教育領域違紀違法問題。
《意見》要求,健全教育領域突出問題治理長效機制。各級紀委監委、各級紀委監委派駐教育部門紀檢監察組、教育部門定期集中會商教育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突出的問題,分析研判教育系統反腐敗工作形勢;建立聯合檢查機制,開展教育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教育系統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加強黨對教育工作全面領導,全面履行主體責任和全面監督責任;各級教育部門機關紀委、內審機構要充分發揮內部監督和審計監督作用;各級各類學校(單位)紀檢監察組織要有效履行監督職能,共同形成教育系統內部監督合力。各地要對黨委巡察、部門督導、專項檢查、信訪舉報、審計監督等發現的問題,下發問題整改清單,運用項目化方式建立整改清單銷號制度。及時組織整改“回頭看”,全力做好監督檢查的“后半篇”文章。各地教育部門按照“管行業就要管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深入排查教育領域案件查處中暴露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強化建章立制和行業監管,完善制度機制,從源頭上防范教育領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產生。要堅持把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作為治本之策,督促指導學校(單位)完善廉政風險點排查,修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權、管人、管事、管資金的良好機制。
《意見》強調,要強化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保障。建立由分管市領導擔任總召集人,宣傳、教育、工商、民政、人社、公安、安監、法制、物價、消防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組成的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整治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調、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強化督查,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推進。建立多方聯動的工作協調責任機制,統籌分工協作,形成綜合治理合力,加大跨部門綜合監管執法力度。各地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改革精神、政策要義家喻戶曉,促進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成才觀念,不盲目攀比,科學認識并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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