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華的辯護律師透露,庭審中檢方提供了新的證人證言,稱雙方斗毆是對方先動手打了蔣華,這更加說明了蔣華的防衛(wèi)行為具有正當性,他認為蔣華的行為屬于特殊防衛(wèi),不應負刑責。
蔣華的辯護律師透露,庭審中檢方提供了新的證人證言,稱雙方斗毆是對方先動手打了蔣華,這更加說明了蔣華的防衛(wèi)行為具有正當性,他認為蔣華的行為屬于特殊防衛(wèi),不應負刑責。
1月4日,記者獲悉,湖南初二男生蔣華(化名)刺傷校園霸凌者一案,已于去年12月25日在湖南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蔣華的辯護律師透露,庭審中檢方提供了新的證人證言,稱雙方斗毆是對方先動手打了蔣華,這更加說明了蔣華的防衛(wèi)行為具有正當性,他認為蔣華的行為屬于特殊防衛(wèi),不應負刑責。
去年9月2日,蔣華接受采訪時稱,事發(fā)時拿刀是為了保護自己。
上游新聞此前報道《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學圍毆刺傷3人,法院認定系正當防衛(wèi),檢方抗訴》顯示 ,2019年5月17日,湖南湘西州吉首二中男廁所內,彼時尚未滿15歲的初二學生蔣華,被同年級的15名學生包圍。對方一人上前,將蔣華摔倒在地,隨后十余人一擁而上,對他拳打腳踢。混亂中,蔣華拿出一把事先準備好的折疊刀亂舞,刺傷了圍攻他的3名同學。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另一人為輕微傷。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蔣華是在被他人毆打、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實施的自衛(wèi)反擊。判決書中提到,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眾凌寡的校園暴力案件,蔣華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
一審宣判蔣華無罪后,蔣華走出了被羈押11個月的看守所。但在一審判決無罪的第10天,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主要理由是:一、案發(fā)當時處于學校這一特殊環(huán)境內,小蔣并非孤立無助,可以尋求老師的幫助,可以給家長反映;二、蔣華沒有采用上述正當合法維權途徑來保護自己,而是準備刀具用于斗毆,斗毆的故意明顯,不能認定正當防衛(wèi),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責。
蔣華的辯護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去年12月25日當天本是上學的日子,回到老家上學的蔣華和爺爺蔣佑華從老家坐火車,來到湘西參加庭審,持續(xù)約2小時結束。
蔣佑華介紹,原本開庭時間12月25日要早,但因為其他原因推遲了開庭。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之前在向他確認開庭時,也提到盡量不要耽誤蔣華的上課時間。
蔣華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在庭審過程中,湘西州檢察院提供了新的證人證言。這份證言提到,引發(fā)雙方斗毆并非蔣華先動手,而是對方在先動手打了蔣華后,蔣華方才開始防衛(wèi)。“新的證人證言更加說明了蔣華的防衛(wèi)行為具有正當性。”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檢察院對吉首市法院判決提起抗訴。
辯護律師稱,根據《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5條第2項規(guī)定:“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孫某彬等人雖然未使用兇器,但是他們15人打蔣華1人,且先動手將蔣華仰面摔倒在地,其他人一擁而上對其拳打腳踢,這對蔣華的人身安全已造成嚴重、緊迫的危險。孫某彬等人的行為符合此規(guī)定的行兇認定標準。
辯護律師認為,蔣華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蔣華致陳某林、陳某濤兩人重傷的行為不屬于故意傷害,也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而屬于特殊防衛(wèi)(公民正當防衛(wèi)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wèi)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蔣華介紹,一審被判無罪后,他回到邵東老家重新上學,“原來的同班同學都已經初中畢業(yè)了,在里面(指看守所)不能上學,浪費了我11個月的青春。”他希望二審法院能夠維持一審法院對其的無罪判決。
法院未對此案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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