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印發通知,發布《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新版目錄)和《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通知提出,新版目錄自2023年起實施。 現有博士、碩士...
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印發通知,發布《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新版目錄)和《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通知提出,新版目錄自2023年起實施。 現有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需按照新版目錄開展對應調整的,具體調整辦法另行通知。 根據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對應調整結果,2023年下半年啟動的新一輪研究生招生、培養工作按新版目錄進行。在校生及2022年啟動招生、2023年9月入學學生的培養仍按原學科專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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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分為學科門類、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是國家進行學位授權審核與學科專業管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于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招生培養,學科專業建設和教育統計、就業指導服務等工作。
二、本目錄是在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頒布,2018年修訂)》基礎上編制形成的。
三、本目錄中學科門類代碼為兩位阿拉伯數字,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為四位阿拉伯數字,其中代碼第三位從“5”開始的為專業學位類別。
四、除交叉學科門類外,各一級學科按所屬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五、專業學位類別按其名稱授予學位。名稱后加“*”的僅可授碩士專業學位,其他可授碩士、博士專業學位。
六、本目錄注明可授不同學科門類學位的一級學科,可分屬不同學科門類,此類一級學科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
(上下滑動可查看新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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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哲學
0101
哲學
0151
應用倫理*
02 經濟學
0201
理論經濟學
0202
應用經濟學
0251
金融*
0252
應用統計*
0253
稅務*
0254
國際商務*
0255
保險*
0256
資產評估*
0258
數字經濟*
03 法學
0301
法學
0302
政治學
0303
社會學
0304
民族學
0305
馬克思主義理論
0306
公安學
0307
中共黨史黨建學
0308
紀檢監察學
0351
法律
0352
社會工作
0353
警務*
0354
知識產權*
0355
國際事務*
04 教育學
0401
教育學
0402
心理學
(可授教育學、
理學學位)
0403
體育學
0451
教育
0452
體育
0453
國際中文教育
0454
應用心理
05 文學
0501
中國語言文學
0502
外國語言文學
0503
新聞傳播學
0551
翻譯
0552
新聞與傳播*
0553
出版
06 歷史學
0601
考古學
0602
中國史
0603
世界史
0651
博物館*
07 理學
0701
數學
0702
物理學
0703
化學
0704
天文學
0705
地理學
0706
大氣科學
0707
海洋科學
0708
地球物理學
0709
地質學
0710
生物學
0711
系統科學
0712
科學技術史
(可授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學位)
0713
生態學
0714
統計學
(可授理學、
經濟學學位)
0751
氣象
08 工學
0801
力學
(可授工學、
理學學位)
0802
機械工程
0803
光學工程
0804
儀器科學與技術
0805
材料科學與工程
(可授工學、
理學學位)
0806
冶金工程
0807
動力工程及工程熱物理
0808
電氣工程
0809
電子科學與技術
(可授工學、
理學學位)
0810
信息與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學與工程
0812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可授工學、
理學學位)
0813
建筑學
0814
土木工程
0815
水利工程
0816
測繪科學與技術
0817
化學工程與技術
0818
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
0819
礦業工程
0820
石油與天然氣工程
0821
紡織科學與工程
0822
輕工技術與工程
0823
交通運輸工程
0824
船舶與海洋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學與技術
0826
兵器科學與技術
0827
核科學與技術
0828
農業工程
0829
林業工程
0830
環境科學與工程
(可授工學、理學、
農學學位)
0831
生物醫學工程
(可授工學、理學、
醫學學位)
0832
食品科學與工程
(可授工學、
農學學位)
0833
城鄉規劃學
0835
軟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學與工程
(可授工學、
管理學學位)
0838
公安技術
0839
網絡空間安全
0851
建筑*
0853
城鄉規劃*
0854
電子信息
0855
機械
0856
材料與化工
0857
資源與環境
0858
能源動力
0859
土木水利
0860
生物與醫藥
0861
交通運輸
0862
風景園林
09 農學
0901
作物學
0902
園藝學
0903
農業資源與環境
0904
植物保護
0905
畜牧學
0906
獸醫學
0907
林學
0908
水產
0909
草學
0910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學
0951
農業
0952
獸醫
0954
林業
0955
食品與營養*
10 醫學
1001
基礎醫學
(可授醫學、
理學學位)
1002
臨床醫學
(同時設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為1051)
1003
口腔醫學
(同時設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為1052)
1004
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
(可授醫學、
理學學位)
1005
中醫學
1006
中西醫結合
1007
藥學
(可授醫學、理學學位,同時設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為1055)
1008
中藥學
(可授醫學、
理學學位)
1009
特種醫學
1011
護理學
(可授醫學、
理學學位)
1012
法醫學
1053
公共衛生
1054
護理*
1056
中藥*
1057
中醫
1058
醫學技術
1059
針灸*
11 軍事學
1101
軍事思想與軍事歷史
1102
戰略學
1103
聯合作戰學
1104
軍兵種作戰學
1105
軍隊指揮學
1106
軍隊政治工作學
1107
軍事后勤學
1108
軍事裝備學
1109
軍事管理學
1110
軍事訓練學
1111
軍事智能
1152
聯合作戰指揮*
1153
軍兵種作戰指揮*
1154
作戰指揮保障*
1155
戰時政治工作*
1156
后勤與裝備保障*
1157
軍事訓練與管理*
12 管理學
1201
管理科學與工程
(可授管理學、
工學學位)
1202
工商管理學
1203
農林經濟管理
1204
公共管理學
1205
信息資源管理
1251
工商管理*
1252
公共管理*
1253
會計
1254
旅游管理*
1255
圖書情報*
1256
工程管理*
1257
審計
13 藝術學
1301
藝術學
(含音樂、舞蹈、戲劇與影視、戲曲與曲藝、美術與書法、設計等歷史、理論和評論研究)
1352
音樂
1353
舞蹈
1354
戲劇與影視
1355
戲曲與曲藝
1356
美術與書法
1357
設計
14 交叉學科
1401
集成電路科學與工程
(可授理學、
工學學位)
1402
國家安全學
(可授法學、工學、管理學、軍事學學位)
1403
設計學
(可授工學、
藝術學學位)
1404
遙感科學與技術
(可授理學、
工學學位)
1405
智能科學與技術
(可授理學、
工學學位)
1406
納米科學與工程
(可授理學、
工學學位)
1407
區域國別學
(可授經濟學、法學、文學、歷史學學位)
1451
文物
1452
密碼*
再來看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
研究生教育
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建設,規范學科專業設置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遵循學科專業發展規律和人才培養規律,創新學科專業目錄管理模式,構建放管結合、設置規范、動態調整的目錄管理新機制,逐步向指導性、統計性目錄轉變,完善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體系。
第三條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體系分為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
第四條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適用于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招生培養、學科專業建設和教育統計、就業指導服務等工作。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是國家進行學位授權審核與管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的設置與調整,以及學科專業目錄的編制。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由學位授予單位按有關規定在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權權限內自主設置與調整。
第二章
學科門類的設置與調整
第六條 學科門類是對具有一定關聯學科的歸類,設置應符合學科專業發展規律和人才培養需要,并兼顧教育統計分類慣例。
第七條 學科門類保持相對穩定。學科門類的調整(包括增設、更名、撤銷)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學科專業發展、人才培養和教育統計分類的要求提出調整方案;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廣泛征求省級學位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有關學術團體、行業組織和部門代表以及專家意見,完善調整方案;
(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對調整方案進行審議咨詢;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后編入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的
設置與調整
第八條 新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采取先試點后編入目錄的方式進行設置。
(一)一級學科設置須體現知識分類,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確定的研究對象,已形成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理論、知識基礎和研究方法,研究領域和學科內涵與其他一級學科之間有比較清晰的界限;
2. 一般應具有多個明確的二級學科;
3. 已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同。在構成本學科的領域內,有一定數量的學位授予單位已開展了較長時間的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工作,已形成較為系統的課程體系、一定規模的師資隊伍及其他培養支撐條件;
4. 社會對本學科培養的人才有較穩定和一定規模的需求。
(二)碩士專業學位類別設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明確的職業指向,主要服務國家戰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發展重大需求,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人才;
2. 所對應職業領域人才的培養規格已形成相對完整、系統的知識結構和實踐創新能力的要求;
3. 具有比較廣泛的社會需求。
(三)博士專業學位類別設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主要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需求,培養某一職業領域的高層次應用型未來領軍人才;
2. 所對應職業領域對知識、技術、創新能力有較高要求;
3. 具有較大且穩定的博士層次人才需求;
4. 原則上具有碩士專業學位類別人才培養與學位授予的基礎。
第九條 試點設置分自主設置和指定設置兩種方式。
(一)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可自主開展一級學科和碩士專業學位類別的試點設置工作。根據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學、規范、公開的原則,制訂本單位自主設置辦法,依規進行試點設置工作。其自主設置程序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重大需求組織開展試點設置工作。經征求相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相關學術團體、行業組織和部門代表以及專家意見,確定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碩士、博士專業學位類別,并組織相關學位授予單位開展試點設置工作。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科專業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條件,可撤銷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撤銷需征求有關教職工意見,在履行相關校內程序后,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需求重大變化或試點效果,可撤銷已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
被撤銷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在學研究生,可按原培養方案繼續培養直至畢業。
第十一條 試點設置與撤銷的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編入目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試點設置單位不少于3所、畢業生不少于3屆、就業需求旺盛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可由試點設置單位聯合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或相關部門、學術團體、行業組織,按照本辦法中第八條的要求進行論證,并聯合行文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編入目錄申請;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有關申請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獲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同意;
(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對申請進行審議咨詢;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后編入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現有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更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或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按上述程序第(二)(三)(四)款進行。
第十三條 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退出目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帶來的知識分化融合和人才需求變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相應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提出退出草案;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草案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獲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同意;
(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對草案進行審議咨詢;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從目錄中退出并向社會公布。
退出目錄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在學研究生,可調整至相關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培養,也可按原培養方案繼續培養直至畢業。
對于社會仍有需求,但已退出目錄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予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學位授權自主審核方式繼續開展相關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目錄每5年修訂一次。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目錄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每3年統計編制一次。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設置的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每年統計公布。
第十五條 學科專業名稱應科學規范、簡練易懂,體現本學科專業內涵及特色,一般不超過10個漢字。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的名稱原則上不得與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名稱相同。
第十六條 學科專業代碼由6位數字組成。前兩位代表門類,代碼從“01”開始順序編排;中間兩位代表相應門類下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其中一級學科代碼從“01”開始順序編排,專業學位類別代碼從“51”開始順序編排,最后兩位代表相應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下二級學科或專業領域,從“01”開始順序編排。
第十七條 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代碼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則編排,從現行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目錄編碼之后順排,并應在代碼前標注大寫英文字母“S”。
第十八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負責學科專業設置與管理。省級學位委員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區域或行業發展需要,加強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指導。學位授予單位要堅持內涵發展、特色發展的辦學理念,科學規范開展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健全機制,細化程序,保證質量。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為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提供指導、咨詢和建議。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工作領導,保證正確辦學方向,制定發展規劃,加大資源投入與配置力度,強化自我監督和管理,提升學科專業建設水平,避免同質化發展。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須按規定參加學位授權點核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自主設置學科專業建設效果較差的學位授予單位,進行約談、通報、直至取消自主設置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設置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碩士、博士專業學位設置與授權審核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微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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